昨天,鲁先生在微博上贴了一张停车场发票的图片,显示该发票上还有一个刻有“本处停车只提供场地,不赔偿意外损失”字样的印章,他就此质问:“这样声明符合规定不?”该微博迅速被一些网友转发加评论,大部分网友认为“不符合规定”,但也有网友认为停车场只收5元费用却承担较大的看管义务,这对停车场不公平。
记者求证:
昨日上午,记者联系上了发帖人鲁先生,他说图中的发票是兴宁路上华东饭店停车场所开具的。随后,记者来到华东饭店,在停车场入口门卫室的桌子上,确实看到一沓盖有“本处停车只提供场地,不赔偿意外损失”字样印章的发票。
该饭店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印章是他们饭店自己刻制的。对此,饭店的程经理表示这也是无奈之举,“不时有车在外面发生碰撞了,然后停到我们停车场来把责任推给我们,这样做也是为了保护我们酒店的利益。”
程经理指出此种做法是很多停车场的“行规”,“对于停车场里的车辆,我们内部会加强管理,若发生意外,调出监控视频,我们也只能求助于警察,或者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记者就此还咨询了市消保委秘书长施民伟先生,他表示“这是停车场方根据自身利益制定的霸王规定,对消费者则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车主若有证据证明车子是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车损,那么管理人员是要承担责任的。停车场既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就应承担看护义务。”
宁波日报记者黄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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