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 2009年,在经历了5年婚姻之后,陈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拥有的两套商品房双方各占一半,所有财产需离婚后再分割,如任何一方在财产分割之前有转移、变卖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转移、变卖财产的全部份额。2011年9月,陈女士却获知海南那处房产早已于2009年底被王先生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而该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经评估为50万元。今年3月,陈女士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书有效,赔偿因其变卖房产给陈女士带来的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分割双方位于宁海某小区的另一处房产,经评估价值为120万元。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承认其擅自转卖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王先生表示,2009年底,他将海南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转卖,而过户手续是于2010年办理,由于2010年海南房产猛然上升,因此当时的评估价格为50万元。然而,他实际仅获得30万元。因此,王先生认为应该按照合同实际成交价即30万元进行赔偿。同时,王先生还提出,位于宁海某小区的房产是其在婚前购买的,应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不应在离婚中予以分割。
对于王先生的辩词,陈女士则表示,尽管王先生转卖房屋仅获30万元,但是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该房产的全部份额应该归其所有,同时因为王先生的处分行为,给她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王先生应该按照评估价予以赔偿。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王先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推翻离婚协议书,因此,关于王先生提出的宁海某小区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的异议不成立,法院不予认定。王先生将位于海南的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而该房产的评估报告证明该房产当时的市场价值为50万元,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陈女士有权追究其变卖财产的法律责任,王先生应该赔偿陈女士损失5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宁海某小区的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应支付陈女士房产的半价60万元。此外,王先生还应赔偿陈女士损失50万元。(记者张即通讯员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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