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前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原局长助理章国锡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此案一审时曾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受到关注,法院最终认定检察机关的取证合法。
去年3月,鄞州检察院对章国锡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指控其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项目经办人、前期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6万元,应以犯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鄞州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被告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000元,构成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章国锡另外受贿7万元的事实,法院当时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未被认定。
对此,鄞州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该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错误,导致对被告人的量刑明显不当,并以此为由向市中院提出抗诉。而被告人章国锡也自认为无罪,提出上诉。
去年8月26日和12月14日,市中院两次开庭审理章国锡受贿案。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请相关行贿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对章国锡讯问时的同步录像等证据,证明其并非在刑讯逼供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市中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同时认为章国锡及其辩护人要求宣告其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章国锡亦不具有自首情节。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章国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没收其违法所得。
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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