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在慈溪市消保委的帮助下,上虞的黄先生拿到了厂家的一次性补偿款38万元,至此,历时半年的烟花爆竹伤人事件终于圆满解决。据悉,这是宁波市消保委近年来调解的涉及人身伤害消费纠纷案件中补偿金额最大的一件。
今年春节前,黄先生在慈溪周巷镇一店内购买了一些烟花爆竹,其中有一个是湖南省浏阳市某烟花厂生产的,名叫“3号礼花弹”。
吃完年夜饭后,黄先生14岁的儿子小黄就开始燃放烟花爆竹。不料,那个“3号礼花弹”的烟花一点燃就发生了爆炸,虽然烟花筒并没有炸裂,但是小黄的面部却已经鲜血淋漓。
经医生检查,小黄颅底骨折、颌面骨骨折,并且右眼球破裂,今后只能装配假眼。
经过较长时间的治疗后,目前小黄的病情已经好转,医疗费用共花去近7万元。考虑到后续的治疗及日后生活上的不便,6月1日,黄先生向慈溪周巷消保分会正式投诉,并提出了84万元的赔偿要求。
鉴于消费者所受的人身伤害比较严重,而且也确实对日后的生活带来不便和困扰,为求妥善地解决纠纷,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与位于浏阳的礼花弹生产厂家取得了联系,并努力说服厂家派人到周巷与消费者面谈。
6月21日下午5点,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双方面对面就医疗费、伤残补助等相关费用进行了逐笔核算。由于双方对责任的分担和费用的计算有较大争议,致使调解几度中断。
通过分会工作人员多次单独沟通协调,直到晚上10点,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厂方给予黄先生38万元的补偿,全部钱款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通讯员励圣华 华松权 张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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