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明日零时起,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每车次2元下调为每车次1元。
根据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制定的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6.02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达到或超过每升7.10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2元;达到或超过每升8.18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3元。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回落至上述价格标准以下并持续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标准,直至取消燃油附加费。
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从7月11日零时起再次降低了成品油价格,我市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升7.27元调整为6.93元,已回落至每升7.10元以下,市出租汽车协会提出了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建议。按照现行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结合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核准自2012年7月26日零时起下调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标准由每车次2元下调为每车次1元。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要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规定及时下调燃油附加费标准,并明码标价。乘客如遇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规收费,可拨打96520或12358电话举报投诉。
宁波日报记者张燕 包凌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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