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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还是买卖? 母女俩为老宅对簿公堂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7-29 07:56:13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 日前,为了一套老宅的赠予还是买卖问题,年过八旬的郑老太与小女儿王阿姨闹上公堂。这是咋回事呢?

  据悉,郑老太与老伴育有三子三女,两人有一间七十来平方米的老房子。几年前,老伴不幸离世,郑老太习惯老宅生活,独居于此,由各个子女轮流照顾生活起居。

  前年初,郑老太突发脑溢血,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出院后基本丧失独自生活能力,大小事务均需人照顾。为此,小女儿王阿姨住到母亲家照顾她。

  去年,郑老太考虑到身体每况愈下,便盘算处理一下自己的财产。她打算将房屋过户给王阿姨。而王阿姨也承诺,只要母亲在世,房屋不予出卖,给母亲安享晚年,同时承担起服侍母亲及医药费、后事费用等相关事宜。

  为过户时少缴税,郑老太与王阿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成交价为15万元,并办妥了房屋过户事宜。但王阿姨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的钱,仅给了母亲1万元。

  后郑老太考虑再三,觉得房屋如此处理没有征得其他子女同意,此外,小女儿自房屋过户后,对自己的态度也大不如前。因此,在其他几个儿女建议下,郑老太向江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阿姨支付剩余购房款14万元。

  对此,王阿姨认为,当初母亲是念在其照顾有加的份上,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只是为了过户的形式需要,才签订了实际并不存在的买卖合同。因此,她并不存在支付的义务。

  而郑老太则认为,房屋是以买卖的形式给予小女儿的,虽然王阿姨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考虑到房屋确实已过户至其名下,郑老太也愿意继续按合同履行,但王阿姨需支付剩余房款。

  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阿姨同意一次性将剩余房款支付给母亲,郑老太也可以继续自由居住在该房屋中,直至百年。(宁波日报记者沈孙晖实习生戚佩佩通讯员东民)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

赠予还是买卖? 母女俩为老宅对簿公堂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7-29 07:56:13

  中国宁波网讯 日前,为了一套老宅的赠予还是买卖问题,年过八旬的郑老太与小女儿王阿姨闹上公堂。这是咋回事呢?

  据悉,郑老太与老伴育有三子三女,两人有一间七十来平方米的老房子。几年前,老伴不幸离世,郑老太习惯老宅生活,独居于此,由各个子女轮流照顾生活起居。

  前年初,郑老太突发脑溢血,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出院后基本丧失独自生活能力,大小事务均需人照顾。为此,小女儿王阿姨住到母亲家照顾她。

  去年,郑老太考虑到身体每况愈下,便盘算处理一下自己的财产。她打算将房屋过户给王阿姨。而王阿姨也承诺,只要母亲在世,房屋不予出卖,给母亲安享晚年,同时承担起服侍母亲及医药费、后事费用等相关事宜。

  为过户时少缴税,郑老太与王阿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成交价为15万元,并办妥了房屋过户事宜。但王阿姨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的钱,仅给了母亲1万元。

  后郑老太考虑再三,觉得房屋如此处理没有征得其他子女同意,此外,小女儿自房屋过户后,对自己的态度也大不如前。因此,在其他几个儿女建议下,郑老太向江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阿姨支付剩余购房款14万元。

  对此,王阿姨认为,当初母亲是念在其照顾有加的份上,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只是为了过户的形式需要,才签订了实际并不存在的买卖合同。因此,她并不存在支付的义务。

  而郑老太则认为,房屋是以买卖的形式给予小女儿的,虽然王阿姨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考虑到房屋确实已过户至其名下,郑老太也愿意继续按合同履行,但王阿姨需支付剩余房款。

  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阿姨同意一次性将剩余房款支付给母亲,郑老太也可以继续自由居住在该房屋中,直至百年。(宁波日报记者沈孙晖实习生戚佩佩通讯员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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