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年轻女子阿青因怀孕在慈溪某医院待产,次日行“剖宫产术”,生下一男婴。但胎盘剥离后阿青突然出现烦躁、意识丧失、心跳呼吸骤停等现象,这在医学上为典型的羊水栓塞。医院进行了抢救,但阿青最后不幸身亡。
阿青离世后,其丈夫及膝下三个子女和阿青的母亲曾以医疗损害为由,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审理,医院共计赔偿11万余元,该款项医院已履行完毕。
但此后,医院也提出了起诉:阿青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25万余元,尚有24万余元未支付。在法律上,这笔费用为阿青生前债务,亦为其与丈夫的共同债务,考虑到阿青一家的实际困难,医院提出的诉请是清偿其中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青因待产至医院接受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院方履行了符合诊疗规范的诊治义务,阿青应履行按医疗服务价格缴纳医疗费的义务。现阿青已死亡,其丈夫等五人可以其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遗产。同时,也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阿青所欠的债务。阿青生前在医院治疗期间所欠的医疗费用为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丈夫负有共同清偿责任。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阿青丈夫等五人在继承阿青遗产范围内,向医院支付医疗费3万元,若无法全额偿付,由其丈夫就剩余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点评]
有人或许认为,此案中的医院是否有点冷酷无情,年轻女子生产死亡,而且医院有一定责任(法院判决赔偿11万余元),怎么好意思再向其家人追讨所欠的医疗费。但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医院有责任赔偿,但它也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路归路,桥归桥,算清了这笔账,也要清偿另外一笔账。
(成美玲)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