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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造成违约,诉讼有效期为两年
法律不保护懒惰者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7-29 08:40:50报料热线:81850000

  如果出现了纠纷上法院打官司,要弄清一个概念,即所谓的诉讼时效。它指权利人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规定。说得明白点,如果不及时打官司,这个权利就会过期作废。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象山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业主起诉房地产公司的案件:房地产公司因为延期交房,业主要求赔偿违约金,但结果令人意想不到。

  2008年10月初,葛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2009年年底前交付合格房屋,如逾期30天未交付,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支付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直到2010年4月3日才交房,按照规定,需向葛先生支付违约金3.6万元。

  不知什么原因,葛先生直到今年4月5日才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这笔违约金。案件开庭审理时,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按照相关规定,不能提起诉讼,其诉权不受法律保护。

  象山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属债权请求权,依照法律规定,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可向法院主张其享有的权利。

  在该案中,根据双方的合同,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但其未按时交房,原告葛先生的权利自2010年1月1日起受到了侵害,因为当时被告具体何时可以交房无法确定,所以,应视为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

  2010年4月3日,被告交房,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这时,被告的侵权行为终止,但双方未就违约金等进行结算。从理论上说,原告对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自己的权利因此受损是明确的,所以,他如果要起诉维权,具体的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应为2010年4月4日,但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法院起诉,刚好过了法律所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为何要规定诉讼时效?

  有人可能不太明白,为何要规定诉讼时效,这不是对权利人不利吗?实际上,法律作如此规定,有其道理。

  第一,有利于法院解决纠纷,因为如果不作时效的限制,取证、审查都将难以进行,年代久远的纠纷就难以解决,这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第二,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但拖着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说明其对自己的权利并不关心,法律不能保护权利行使的懒惰者。

  (王婕奇观)

编辑: 陈燕纠错:171964650@qq.com

开发商延期交房造成违约,诉讼有效期为两年

法律不保护懒惰者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7-29 08:40:50

  如果出现了纠纷上法院打官司,要弄清一个概念,即所谓的诉讼时效。它指权利人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规定。说得明白点,如果不及时打官司,这个权利就会过期作废。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象山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业主起诉房地产公司的案件:房地产公司因为延期交房,业主要求赔偿违约金,但结果令人意想不到。

  2008年10月初,葛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2009年年底前交付合格房屋,如逾期30天未交付,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支付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直到2010年4月3日才交房,按照规定,需向葛先生支付违约金3.6万元。

  不知什么原因,葛先生直到今年4月5日才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这笔违约金。案件开庭审理时,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按照相关规定,不能提起诉讼,其诉权不受法律保护。

  象山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属债权请求权,依照法律规定,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可向法院主张其享有的权利。

  在该案中,根据双方的合同,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但其未按时交房,原告葛先生的权利自2010年1月1日起受到了侵害,因为当时被告具体何时可以交房无法确定,所以,应视为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

  2010年4月3日,被告交房,双方办理了交房手续,这时,被告的侵权行为终止,但双方未就违约金等进行结算。从理论上说,原告对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自己的权利因此受损是明确的,所以,他如果要起诉维权,具体的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应为2010年4月4日,但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法院起诉,刚好过了法律所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为何要规定诉讼时效?

  有人可能不太明白,为何要规定诉讼时效,这不是对权利人不利吗?实际上,法律作如此规定,有其道理。

  第一,有利于法院解决纠纷,因为如果不作时效的限制,取证、审查都将难以进行,年代久远的纠纷就难以解决,这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第二,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但拖着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说明其对自己的权利并不关心,法律不能保护权利行使的懒惰者。

  (王婕奇观)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