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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其中,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
-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做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米。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应有自然通风。在隔声、降噪方面,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分贝)、夜间不应大于37dB。
宁波晚报记者程旭辉 实习生王凯艺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