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的一名女子,因丈夫交通事故摔断腿,嫌他是累赘,起诉离婚。为了断了丈夫的念想,诉讼期间她擅自将6个月大的胎儿引产。
男方无比愤怒和绝望,昨天,在法官的调解下,他无奈接受了离婚的结局。
男方是宁海本地人,32岁。女方是河南人,比男方小6岁。
去年年底,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一两个月后闪婚。当时男方在一家公司上班,月收入3000元左右,每个月都给女方父母生活费。
今年3月,男方在给女方的母亲买东西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腿骨骨折,花掉了3万多元医疗费。
出院后,男方仍不能下床,需要人照顾,医生说可能还需要半年养伤。然而,女方却在此时向他提出了离婚。
男方坚决不同意,因为当时,女方已有3个月的身孕。
女方起诉到了法院,称两人婚后经常吵架,早无感情可言,如今仅靠她一人打工度日,连吃饭都成了问题。
对女方的离婚理由,男方有不同的说法:“她离婚的真正原因应该不是感情,而是她们母女看我现在不能赚钱了,怕再跟着我会受负累。”
“我出事后,因为医疗费很高,没什么钱,她母亲三番两次找我要生活费,我没给,双方关系因此恶化。”
“养伤期间,她对我基本是不闻不问,毫不关心,她母亲还常当着我面,催她离婚。”
男方不愿意离婚的唯一原因,就是女方有了他的孩子。然而,官司打到一半,还没有结果,女方来了一招绝的:直接把6个月大的孩子引产了。
男方得知后,无比愤怒和绝望,主动向法官表示愿意离婚,但除此外,他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方式,可以表达出对女方擅自决定的不满。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可以要求离婚,但无法获得精神赔偿。
于是,他向女方提出了支付5000元医疗费的要求,作为夫妻的抚养义务。
昨天,在法官调解下,女方付了钱,双方签了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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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生育权”如何保障?
去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对男性“生育权”争议一锤定音: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很多男同胞想不通,认为没有认可男人的生育权。但最高院对司法解释三的理解和适用说明,男女平等地享有生育权,只是生育的决定权在女方。
业界分析,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男性的生育权最终是要依靠女性来实现,但生育关系到女性的人身权,而且生育的风险几乎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如果规定生育决定权在双方,那是否意味着,男性可以通过赔偿或是其他强制手段,迫使女方生育。这对女性并不公平,也不人性化。
那男性的“生育权”能不能通过某种合法的方式实现,就像在“小三”问题上,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获得补偿?宁海法院的娄庭长认为,目前法律规定的几项离婚中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形,无不是一方存在着“绝对过错”,比如出轨、家庭暴力等。但生孩子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感情不和,感情的问题其实是很难确定对错,无法判定对错,自然无法归责。
无论初衷多么公平和人性化的法律,在面对千奇百怪的个案时,总会有所遗憾。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实习生张婷 通讯员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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