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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取钱柜员多给1600元 银行告客户"不当得利"
稿源: 慈溪日报   2012-07-31 10:52:03报料热线:81850000

  多年前,因拿了银行ATM机多吐的钱而被判刑的“许霆案”,在一片争论声中落下帷幕。然而,“银行的失误,该不该由客户承担”,这个争议一直存在。7月23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银行告客户的财产纠纷案件,再次引发了这一疑问。横河某银行因员工的失误,造成了1600元的损失,而这损失由客户来承担还是由造成过失的员工来承担,银行与客户发生了分歧。

  银行结账时,

  发现少了1600元

  今年2月7日中午,阿琴(化名)去横河某银行取钱,要求卡中剩21500元,取出多余部分,经清点,多余部分为22400元。由于该银行柜员的失误,多支付给阿琴1600元。阿琴没有当场清点数额,而是在“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上签完字后便离开。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少了1600元,经查看监控发现,在阿琴取款的这笔账上,本应支付22400元,而实际上支付了24000元。当事员工立即与阿琴取得联系,要求她马上归还多拿的1600元钱。

  阿琴表示自己不清楚是否多拿了,觉得自己并无过错,而且银行员工起初处理的态度让她不能接受,于是未理会银行及员工的多次催讨。

  银行告客户

  “不当得利”

  在多次催讨该款项未果的情况下,银行于6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阿琴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

  7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对此案的主要分歧为:第一,原告是否多支付了被告1600元;第二,即使多支付了,也是原告自身的过失,而原告的过失,该不该由被告来承担。

  原告为此提供了监控录像一份,证明多支付1600元。法庭当庭播放了该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当时人员较少,阿琴来取钱,员工拿出百元面值的钱,经过点钞机清点,上面显示“40”,该员工另外拿出百元面值的两叠钱,没有清点,一起交给了阿琴。阿琴拿好钱,在取款凭单上签完名转身离开。

  被告对此答辩,该录像只能证明被告取钱的事实,无法证明被告取了多少钱,更没有体现出原告多支付了1600元。因为没有清点两叠钱,不能断定一叠钱就是1万元,况且取款凭证上也显示22400元。

  即使原告多支付了1600元,那也是原告自身的过错,与被告无关,原告员工应承担的责任,不应加在客户头上。

  原告则认为,监控录像所证明的事实清楚,被告没有占有1600元款项的合法根据,其行为应属不当得利。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宣判:被告3日内,返还原告1600元

  法院认为,按照常理,百元面值的一叠钱应视为1万元。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在3日内,返还原告1600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不当得利简单地讲,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因此,该案中被告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员工的过错,银行会内部处罚,这与被告不当得利不能混为一谈。”法官说,如果反过来,银行少给了客户钱,只要客户能够提供监控或其他事实和证据,法院同样会依法审理,只是客户在取证上比较困难,相对弱势。

  法官感言:

  在市场竞争中,银行应以服务取胜,需加强对临柜员工的培训、教育,以提升他们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态度。另一方面,随着文明程度的提升,应该相信市民也是有一定素质的,如果发现多拿了,应该主动返还。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客户取钱柜员多给1600元 银行告客户"不当得利"

稿源: 慈溪日报 2012-07-31 10:52:03

  多年前,因拿了银行ATM机多吐的钱而被判刑的“许霆案”,在一片争论声中落下帷幕。然而,“银行的失误,该不该由客户承担”,这个争议一直存在。7月23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银行告客户的财产纠纷案件,再次引发了这一疑问。横河某银行因员工的失误,造成了1600元的损失,而这损失由客户来承担还是由造成过失的员工来承担,银行与客户发生了分歧。

  银行结账时,

  发现少了1600元

  今年2月7日中午,阿琴(化名)去横河某银行取钱,要求卡中剩21500元,取出多余部分,经清点,多余部分为22400元。由于该银行柜员的失误,多支付给阿琴1600元。阿琴没有当场清点数额,而是在“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上签完字后便离开。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少了1600元,经查看监控发现,在阿琴取款的这笔账上,本应支付22400元,而实际上支付了24000元。当事员工立即与阿琴取得联系,要求她马上归还多拿的1600元钱。

  阿琴表示自己不清楚是否多拿了,觉得自己并无过错,而且银行员工起初处理的态度让她不能接受,于是未理会银行及员工的多次催讨。

  银行告客户

  “不当得利”

  在多次催讨该款项未果的情况下,银行于6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阿琴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

  7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对此案的主要分歧为:第一,原告是否多支付了被告1600元;第二,即使多支付了,也是原告自身的过失,而原告的过失,该不该由被告来承担。

  原告为此提供了监控录像一份,证明多支付1600元。法庭当庭播放了该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当时人员较少,阿琴来取钱,员工拿出百元面值的钱,经过点钞机清点,上面显示“40”,该员工另外拿出百元面值的两叠钱,没有清点,一起交给了阿琴。阿琴拿好钱,在取款凭单上签完名转身离开。

  被告对此答辩,该录像只能证明被告取钱的事实,无法证明被告取了多少钱,更没有体现出原告多支付了1600元。因为没有清点两叠钱,不能断定一叠钱就是1万元,况且取款凭证上也显示22400元。

  即使原告多支付了1600元,那也是原告自身的过错,与被告无关,原告员工应承担的责任,不应加在客户头上。

  原告则认为,监控录像所证明的事实清楚,被告没有占有1600元款项的合法根据,其行为应属不当得利。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宣判:被告3日内,返还原告1600元

  法院认为,按照常理,百元面值的一叠钱应视为1万元。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在3日内,返还原告1600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不当得利简单地讲,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因此,该案中被告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员工的过错,银行会内部处罚,这与被告不当得利不能混为一谈。”法官说,如果反过来,银行少给了客户钱,只要客户能够提供监控或其他事实和证据,法院同样会依法审理,只是客户在取证上比较困难,相对弱势。

  法官感言:

  在市场竞争中,银行应以服务取胜,需加强对临柜员工的培训、教育,以提升他们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态度。另一方面,随着文明程度的提升,应该相信市民也是有一定素质的,如果发现多拿了,应该主动返还。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