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前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波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贺富昌(副厅级)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贺富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6642686.8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至2011年6月期间,贺富昌利用其担任余姚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宁波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用地性质、受让股权、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索取人民币1580万元、美元3万元、港币1.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85720元的汽车、钻戒、手表等5件贵重物品,共折合人民币16642686.8元。宁波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东南商报 通讯员 钟法 记者 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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