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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下“顶风作案” 10万定金“覆水难收”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8-14 07:31:41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 明知有“限购令”,慈溪人李军(化名)却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出手预购第三套房产。然而签下购房协议一年多后,他却把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定金、赔偿利息,理由是:房产公司“知法犯法”!

  昨天上午,慈溪法院审理了一起“限购令”引发的“定金战”。

  “高压线”下出手购房

  为抑制虚高房价,早在2010年10月,我市便出台“限购令”,规定已有两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禁止新购住房。违者,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或合同备案。

  但仍有人不予理睬。去年5月,名下已有两套房子的李军,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两天后,他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一个月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承诺书》,李军当场支付了房屋预付款100万元。但直到去年12月初,李军依然未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随即“没收”了10万元定金。

  谁在“知法犯法”?

  庭审中,李军提交了一份证明:从房管中心取得的家庭住房登记情况。上面显示,截至2012年1月初,以李军为户主的家庭共有两套登记房屋,其户属限购户。李军代理人认为,房产公司明知李军不具备购房资格,仍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及预付款,显属不当。理应返还定金及赔偿利息损失。

  房产公司一方却笃悠悠地拿出了那份《房屋购买承诺书》,李军承诺“保证遵守宁波市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2011年7月31日前具备购买房屋的条件,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未在指定时间内与房产公司签订认购房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违约。签订合同逾期七日以上,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李军自愿放弃商品房定金。”但直到去年12月初,李军依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房产公司认为这10万元定金,属于李军自愿放弃。

  10万元定金“覆水难收”

  慈溪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系在李军与房产公司合意下达成,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没有满足解除该协议的法定情形,所以李军解除该协议的要求不成立。而李军向房产公司承诺于2011年7月31日前保证遵守宁波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具备购买房屋的条件。该段时间可视为李军处理名下房产具备购房资格的合理期限,然而李军未积极主动地满足限购条件。因此,他的解约退定赔息三大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宁波日报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亦 茗)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限购令”下“顶风作案” 10万定金“覆水难收”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8-14 07:31:41

  中国宁波网讯 明知有“限购令”,慈溪人李军(化名)却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出手预购第三套房产。然而签下购房协议一年多后,他却把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定金、赔偿利息,理由是:房产公司“知法犯法”!

  昨天上午,慈溪法院审理了一起“限购令”引发的“定金战”。

  “高压线”下出手购房

  为抑制虚高房价,早在2010年10月,我市便出台“限购令”,规定已有两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家庭禁止新购住房。违者,房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或合同备案。

  但仍有人不予理睬。去年5月,名下已有两套房子的李军,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两天后,他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一个月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承诺书》,李军当场支付了房屋预付款100万元。但直到去年12月初,李军依然未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随即“没收”了10万元定金。

  谁在“知法犯法”?

  庭审中,李军提交了一份证明:从房管中心取得的家庭住房登记情况。上面显示,截至2012年1月初,以李军为户主的家庭共有两套登记房屋,其户属限购户。李军代理人认为,房产公司明知李军不具备购房资格,仍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及预付款,显属不当。理应返还定金及赔偿利息损失。

  房产公司一方却笃悠悠地拿出了那份《房屋购买承诺书》,李军承诺“保证遵守宁波市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2011年7月31日前具备购买房屋的条件,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未在指定时间内与房产公司签订认购房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违约。签订合同逾期七日以上,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李军自愿放弃商品房定金。”但直到去年12月初,李军依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房产公司认为这10万元定金,属于李军自愿放弃。

  10万元定金“覆水难收”

  慈溪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认购协议》系在李军与房产公司合意下达成,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没有满足解除该协议的法定情形,所以李军解除该协议的要求不成立。而李军向房产公司承诺于2011年7月31日前保证遵守宁波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具备购买房屋的条件。该段时间可视为李军处理名下房产具备购房资格的合理期限,然而李军未积极主动地满足限购条件。因此,他的解约退定赔息三大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宁波日报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亦 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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