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今年年初,宁波镇海维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公司)对三名购房者提起违约诉讼,因为三名购房者没有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及时到银行办好按揭手续。昨天,镇海法院判决:购房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了解,其中一名购房者王某是在去年9月与维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约定:王某向维科公司购买房产一套,总价96万余元;首付房款34万余元,余款由王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若王某逾期未办好按揭,视为王某违约。
王某签订合同后去银行申办过按揭,但当时没提交首付款证明,提交的个人收入证明格式也不对。银行还向他作了说明,要等房屋结顶后,才能正式办好按揭。
去年11月房屋结顶后,王某没去银行。今年1月7日,维科公司寄送了告知函,催他7天内办好按揭或补足剩余房款。但王某仍没有动作,维科公司就又两次发出律师函进行催告,最终在3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4月12日,王某去银行交齐了办按揭所缺的资料,银行在5月9日发放贷款。
维科公司认为,前段时间房产市场不景气,房价有小幅下降,购房者可能有不满情绪,故意拖延办按揭,这造成了房产公司的巨大损失。维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支付购房余款,并支付违约金7万元(违约金以购房余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十计算)。
王某称,自己并没有违约。按揭没有及时办好,责任在维科公司和银行。而且,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办好按揭的时间约定并不明确。王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镇海法院审案后指出,既然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按揭事项进了约定,被告就应当履行。被告在被起诉后,才到银行补齐办按揭的相关资料,应当视被告存在违约情形。
法院认定被告的逾期付款时间为88天,依照合同的约定,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法院判决王某应向原告维科公司支付违约金27280元。
据法院介绍,另外一名被告的情况和王某类似,也须承担违约金6万余元;还有一名被告与维科公司进行和解,已办好按揭。(宁波晚报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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