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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与质量纠纷 两公司打起“马拉松官司”
稿源: 慈溪日报   2012-08-16 11:17:13报料热线:81850000

  

  宁波蓝天公司(化名)为慈溪碧海公司(化名)承建的厂房完工后,还有10余万元工程款没有结清。碧海公司认为厂房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剩余款项,蓝天公司多次催讨不成,两家公司产生矛盾。

  未付清工程款,

  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3月,蓝天公司向市法院申请执行碧海公司尚未支付的10余万元工程款。执行法官拿到案件后,按照普通工程款案件操作,并了解到碧海公司经营状况不错。就在等待碧海公司到法院接受询问时,蹊跷的事情发生了。

  同一时间,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当事人正是蓝天公司和碧海公司。不过,两公司的位置对调了,这次是碧海公司申请执行蓝天公司的赔偿款,数目为40万元。

  原本简单的案件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原来两家公司的官司始于2008年,当时蓝天公司为碧海公司建成厂房后,碧海公司发现质量上存在问题,双方协商不下,碧海公司扣留了10余万元工程款。后来,蓝天公司诉至法院。2010年,市人民法院判决碧海公司应支付这10余万元工程款。

  碧海公司不服,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被驳回,维持原判。但蓝天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直到今年3月。

  反诉建筑质量问题,

  要求赔偿

  2010年,碧海公司的厂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蓝天公司非但拒绝承担保修责任,还提起诉讼追讨欠款。碧海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一审判决,蓝天公司赔偿碧海公司维修费90余万元。

  蓝天公司不服,上诉宁波中院。在中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在规定时间内,蓝天公司赔偿碧海公司60万元,双方再无纠纷;如果违反约定,双方各按原判决执行。

  两公司之间的矛盾到此似乎可以圆满地解决。然而,蓝天公司对中院的调解协议口上答应,实际却置之不理,使得问题遗留了下来。

  建筑公司未履行,

  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今年3月,调解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已过,碧海公司未收到60万元的赔偿款,却收到了蓝天公司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通知书,款项为10万元。

  一个月后,蓝天公司将钱打入碧海公司的账户,竟只有50万元。一边催讨欠款,一边再扣除10万元,对于蓝天公司的做法,碧海公司决定再次动用法律。碧海公司利用中院调解协议的制约条款,以蓝天公司违反调解协议内容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判决,即赔偿90万元,要求蓝天公司再支付40万元。

  事已至此,蓝天公司表示希望与对方进行协商,法官向碧海公司说明蓝天公司的意愿时,遭到碧海公司断然否决。双方积怨已深,已无可以商量的余地。

  两公司法院见面,不欢而散,蓝天公司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而碧海公司则要求加大执行力度。

  执行法官多次劝说蓝天公司,依法履行判决义务,对方并不理睬。无奈,法官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蓝天公司开立的账户中,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并非没有履行能力,仅其中一个银行账户两月进出资金就达好几百万元。随后,法官对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蓝天公司得知情况后,仍然没有主动履行义务。4天后,法院将所需执行款项及其他费用从蓝天公司的银行账户扣划至法院账户。双方纠纷至此落下帷幕。

  法官感言: 在这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蓝天公司始终没有面对问题,而是一直在逃避。他们并没有认识到,在中院二审中,问题实际上得到了完美的解决,对蓝天公司来讲也是最有利的,然而他们却一味寻找理由逃避责任。这种行为是自欺欺人,他们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因为不畏法。藐视法律,视法律为儿戏,这种行为缺乏基本的诚信,同时也在挑战社会的基本秩序。长此以往,在以诚信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下只会越走越窄。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工程欠款与质量纠纷 两公司打起“马拉松官司”

稿源: 慈溪日报 2012-08-16 11:17:13

  

  宁波蓝天公司(化名)为慈溪碧海公司(化名)承建的厂房完工后,还有10余万元工程款没有结清。碧海公司认为厂房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剩余款项,蓝天公司多次催讨不成,两家公司产生矛盾。

  未付清工程款,

  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3月,蓝天公司向市法院申请执行碧海公司尚未支付的10余万元工程款。执行法官拿到案件后,按照普通工程款案件操作,并了解到碧海公司经营状况不错。就在等待碧海公司到法院接受询问时,蹊跷的事情发生了。

  同一时间,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当事人正是蓝天公司和碧海公司。不过,两公司的位置对调了,这次是碧海公司申请执行蓝天公司的赔偿款,数目为40万元。

  原本简单的案件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原来两家公司的官司始于2008年,当时蓝天公司为碧海公司建成厂房后,碧海公司发现质量上存在问题,双方协商不下,碧海公司扣留了10余万元工程款。后来,蓝天公司诉至法院。2010年,市人民法院判决碧海公司应支付这10余万元工程款。

  碧海公司不服,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被驳回,维持原判。但蓝天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直到今年3月。

  反诉建筑质量问题,

  要求赔偿

  2010年,碧海公司的厂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蓝天公司非但拒绝承担保修责任,还提起诉讼追讨欠款。碧海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一审判决,蓝天公司赔偿碧海公司维修费90余万元。

  蓝天公司不服,上诉宁波中院。在中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在规定时间内,蓝天公司赔偿碧海公司60万元,双方再无纠纷;如果违反约定,双方各按原判决执行。

  两公司之间的矛盾到此似乎可以圆满地解决。然而,蓝天公司对中院的调解协议口上答应,实际却置之不理,使得问题遗留了下来。

  建筑公司未履行,

  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今年3月,调解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已过,碧海公司未收到60万元的赔偿款,却收到了蓝天公司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通知书,款项为10万元。

  一个月后,蓝天公司将钱打入碧海公司的账户,竟只有50万元。一边催讨欠款,一边再扣除10万元,对于蓝天公司的做法,碧海公司决定再次动用法律。碧海公司利用中院调解协议的制约条款,以蓝天公司违反调解协议内容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判决,即赔偿90万元,要求蓝天公司再支付40万元。

  事已至此,蓝天公司表示希望与对方进行协商,法官向碧海公司说明蓝天公司的意愿时,遭到碧海公司断然否决。双方积怨已深,已无可以商量的余地。

  两公司法院见面,不欢而散,蓝天公司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而碧海公司则要求加大执行力度。

  执行法官多次劝说蓝天公司,依法履行判决义务,对方并不理睬。无奈,法官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蓝天公司开立的账户中,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并非没有履行能力,仅其中一个银行账户两月进出资金就达好几百万元。随后,法官对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蓝天公司得知情况后,仍然没有主动履行义务。4天后,法院将所需执行款项及其他费用从蓝天公司的银行账户扣划至法院账户。双方纠纷至此落下帷幕。

  法官感言: 在这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蓝天公司始终没有面对问题,而是一直在逃避。他们并没有认识到,在中院二审中,问题实际上得到了完美的解决,对蓝天公司来讲也是最有利的,然而他们却一味寻找理由逃避责任。这种行为是自欺欺人,他们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因为不畏法。藐视法律,视法律为儿戏,这种行为缺乏基本的诚信,同时也在挑战社会的基本秩序。长此以往,在以诚信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下只会越走越窄。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