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 今年30岁的王某,宁海人。2011年2月,王某抱着年仅4岁的孩子来到她的姨妈家中,因王某急着有事去宁波,便将孩子托给她的姨妈陈某照料。
当天晚上,王某并未赶回宁海,王某的父母也未曾到陈某处将孩子接回。
第二日早上,陈某因有事出门,便将孩子带着前往。陈某来到其原先打工的工厂,正当她与老板交谈的过程中,突然发现孩子钻出了二楼的栏杆外,向棚顶爬去。起初陈某怕孩子乱跑,便哄着孩子爬回来,谁知,当她一把抱住孩子时,两人一起掉了下去。陈某无碍,然而孩子因为年幼,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赶紧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孩子造成9级伤残。之后,王某多次就医药费等事宜与陈某进行协商,但陈某拒绝支付。2012年2月,王某以孩子的名义将陈某告上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2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当时自己因有事离开,特地委托陈某将孩子转交给孩子的外婆,但是陈某却表示天色已晚,天又下雨,自己能够照顾,就带着孩子跟她过夜。第二天一早,原本孩子的外公前去接回孩子,陈某却称自己要急着出门,就带着孩子出去了。如果不是陈某执意不将孩子送回给外婆,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王某认为,既然陈某决定自己照顾孩子,就应该尽到监护义务,现在孩子受伤,陈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的责任,因此,对于孩子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陈某理应赔偿。
然而,陈某的表述却不一样。对于王某所说的自己执意不将孩子转交其外婆,陈某表示并非如此。当时王某把孩子交给她的时候,她就说过,她随时要出门,而王某却说下午就能赶回来接回孩子,后未赶回。而孩子的外婆和外公均表示自己很忙,不能过来接孩子,最后无奈,只能继续带着。
不过,陈某承认孩子是在她手上受的伤。但是,自己完全是出于好心帮忙照顾,若说有责任,最主要的责任还是王某,为何要将孩子交给她照顾,如今却要求她来赔偿,觉得不能接受。
王某称孩子医治期间,陈某少有看望,之后就自行去了江苏打工,还换了手机,自己多次寻找都联系不上。陈某称,孩子第一次送往医院时,自己在医院陪伴了5天5夜,当时医生说醒了就没有后遗症了。如今王某还要带着孩子去做脑部手术,多动手术对孩子并没有好处。之后,陈某又表示,现在孩子受伤,终归也是自己没有带好,对于孩子以前花费掉的医疗费她愿意承担一部分。
在经过两次开庭之后,近日,承办法官再度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王某表示,孩子出院后,家里实在困难,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后期治疗,手术已经排上期了,但是第一期的手术费还没有着落,她知道姨妈家里经济也困难,所以也没有太多要求。为了尽快凑齐第一期的手术费,王某最后降低了赔偿要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自愿赔偿孩子的医疗费等费用8万元。
法律链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记者言生通讯员金萍杨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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