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一夜暴雨后,仓库内大量积水,导致货物因浸水受损严重。物主公司的负责人沈先生向仓库出租方朱先生索赔,而朱先生却以暴雨是灾害性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拒绝赔偿。于是两家打起了官司。
去年7月,沈先生与朱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仓库租赁合同,用以存放公司的货物。不料,货物刚放进仓库的第二天就下了一场大雨,沈先生公司的员工发现出租仓库顶部和仓库内的下水管道有多处漏水,雨水一度漫到了地面,于是沈先生便要求朱先生出资将仓库进行维修。朱先生随后将仓库进行了维修。
今年6月中旬的一个傍晚,北仑突降大暴雨。由于朱先生的仓库排水不畅,大量雨水漫进仓库,导致沈先生堆放在仓库底层里的货物全部被浸湿,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事后,沈先生曾多次致函要求朱先生赔偿。但朱先生却认为,仓库是经过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而且,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因此,仓库方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沈先生将朱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大暴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降雨是可以预见的,这种预见也可以为公众所知,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或不能完全预测。据此,法院没有采纳被告方关于这场暴雨属不可抗力的意见。
庭审中法院认为,承租方在发现仓库存在问题后立即要求出租方进行整改,但仓库的抗强风暴雨能力却没有实质性的改善,为此,出租方应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承租方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财产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昨天上午,法院依法判决出租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向承租方赔偿人民币27万元。(宁波日报 记者冯小平 通讯员文竹 北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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