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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因疑女儿火化前并未死亡 状告殡仪馆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8-22 07:32:0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 两年前,刘某夫妇的女儿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后被送往殡仪馆火化。两年后,夫妇俩一纸诉状把殡仪馆告上法庭,声称女儿在火化前并未死亡,要求殡仪馆赔偿。昨日,北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噩耗让夫妇俩大吃一惊

  2010年5月10日,远在云南老家的刘某夫妇接到女婿杨某从北仑打过去的电话,惊闻女儿玲玲(化名)因从高处坠落受伤,已送医院抢救。

  第二天,当刘某夫妇赶到医院时,玲玲已陷入深度昏迷中。第三天,医院方宣布抢救无效,于是家人便带着玲玲出院。

  出院后,玲玲被家人放置在某福利关怀院内。杨某在关怀院里为玲玲设了灵堂,当地的村委会也出具了玲玲死亡证明。5月14日清晨,杨某的哥哥签署了遗体火化登记表,随后玲玲在殡仪馆被火化。

  怀疑女儿火化前并未死亡

  事后刘某夫妇想起,女儿的死亡证明是当地村委会出具的,遗体火化登记表也是女婿杨某的哥哥签的字,这些明显违反 了常规。想来想去最后甚至怀疑,女儿火化前可能并未实际死亡,这样的话,殡仪馆就应该承担女儿死亡的责任。今年初,刘某夫妇向北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由于殡仪馆的原因导致其女儿死亡。

  法院立案后向刘某夫妇送去了一份通知书,告诉他们由于所诉的事项已涉及刑事犯罪,不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条件。刘某夫妇就向警方报了案,要求就此事进行刑事立案。不久,警方对此事作出了回复,认定其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不予立案。

  6月底,刘某夫妇再次向北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殡仪馆赔偿其女儿死亡后的各种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法院驳回夫妇俩诉讼

  法院庭审中,双方的焦点集中在火化时玲玲是否已经死亡。殡仪馆认为,本案刘某夫妇应负有举证责任,但刘某夫妇实际上未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玲玲火化前并未死亡。殡仪馆在答辩中称,玲玲因抢救无效,医院通知家属准备后事,并拆除了用于抢救的各种设备,玲玲也被送到福利关怀院停放,这就证明其已经死亡。同时,家属在关怀院设置了灵堂,可见家人也已认可其死亡这个事实。最后,殡仪馆是在死者家属的要求下将玲玲进行火化的,所以殡仪馆并未侵害玲玲的生命权。

  而刘某夫妇则反复强调,女儿的死亡证明应该由医院方面出具,不应是由当地村委会出具。同时,遗体火化登记表也是由女婿杨某的哥哥签署的。这些于法于理都不合。

  法院最后认为,根据警方出具的回复,证明玲玲在火化时已死亡;且其家属在火化前曾为其设置灵堂,也印证了其家属是确信玲玲已死亡的。虽然签署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登记表的主体与相关规定不符,但不能据此认定玲玲是在未死亡的情况下被火化的。法院最后判定: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宁波日报 记者冯小平 通讯员北 璎)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父母因疑女儿火化前并未死亡 状告殡仪馆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8-22 07:32:00

  中国宁波网讯 两年前,刘某夫妇的女儿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后被送往殡仪馆火化。两年后,夫妇俩一纸诉状把殡仪馆告上法庭,声称女儿在火化前并未死亡,要求殡仪馆赔偿。昨日,北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噩耗让夫妇俩大吃一惊

  2010年5月10日,远在云南老家的刘某夫妇接到女婿杨某从北仑打过去的电话,惊闻女儿玲玲(化名)因从高处坠落受伤,已送医院抢救。

  第二天,当刘某夫妇赶到医院时,玲玲已陷入深度昏迷中。第三天,医院方宣布抢救无效,于是家人便带着玲玲出院。

  出院后,玲玲被家人放置在某福利关怀院内。杨某在关怀院里为玲玲设了灵堂,当地的村委会也出具了玲玲死亡证明。5月14日清晨,杨某的哥哥签署了遗体火化登记表,随后玲玲在殡仪馆被火化。

  怀疑女儿火化前并未死亡

  事后刘某夫妇想起,女儿的死亡证明是当地村委会出具的,遗体火化登记表也是女婿杨某的哥哥签的字,这些明显违反 了常规。想来想去最后甚至怀疑,女儿火化前可能并未实际死亡,这样的话,殡仪馆就应该承担女儿死亡的责任。今年初,刘某夫妇向北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由于殡仪馆的原因导致其女儿死亡。

  法院立案后向刘某夫妇送去了一份通知书,告诉他们由于所诉的事项已涉及刑事犯罪,不符合民事案件立案条件。刘某夫妇就向警方报了案,要求就此事进行刑事立案。不久,警方对此事作出了回复,认定其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不予立案。

  6月底,刘某夫妇再次向北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殡仪馆赔偿其女儿死亡后的各种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法院驳回夫妇俩诉讼

  法院庭审中,双方的焦点集中在火化时玲玲是否已经死亡。殡仪馆认为,本案刘某夫妇应负有举证责任,但刘某夫妇实际上未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玲玲火化前并未死亡。殡仪馆在答辩中称,玲玲因抢救无效,医院通知家属准备后事,并拆除了用于抢救的各种设备,玲玲也被送到福利关怀院停放,这就证明其已经死亡。同时,家属在关怀院设置了灵堂,可见家人也已认可其死亡这个事实。最后,殡仪馆是在死者家属的要求下将玲玲进行火化的,所以殡仪馆并未侵害玲玲的生命权。

  而刘某夫妇则反复强调,女儿的死亡证明应该由医院方面出具,不应是由当地村委会出具。同时,遗体火化登记表也是由女婿杨某的哥哥签署的。这些于法于理都不合。

  法院最后认为,根据警方出具的回复,证明玲玲在火化时已死亡;且其家属在火化前曾为其设置灵堂,也印证了其家属是确信玲玲已死亡的。虽然签署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登记表的主体与相关规定不符,但不能据此认定玲玲是在未死亡的情况下被火化的。法院最后判定: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宁波日报 记者冯小平 通讯员北 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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