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县市区  >  慈溪
公司临时借钱增资 大股东“策划”抽逃出资
稿源: 慈溪日报   2012-08-23 13:42:21报料热线:81850000

  

  股东出钱办公司,一旦这钱成为公司的资本,如果想要拿出来办私事,可要掂量掂量了,因为这是违法犯罪的事情。近日,市法院以犯抽逃出资罪,判处赵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2007年,赵某来慈溪后创办了一家公司。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多万元,股东为赵某夫妻,但赵某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

  2011年4月,该公司的一个证书到期了,需要重新办理。但国家出台了新政策,要办这个证,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0万元。赵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但他又不想放弃这个证书。同时这几年间公司的效益也还可以,正好趁此机会,更改公司的地域名字,便于扩展外销业务。

  几年下来赵某已有100多万元的积蓄,但要凑齐500万元,还有300多万元的差距。于是,他想到了朋友马哥(化名)。马哥家底颇丰,人也比较仗义,最主要的是跟赵某关系很好。

  赵某向马哥说了自己的困难,开口向他借300多万元,“暂借几天,等工商验资结束后归还。”赵某表示,不会借很长时间的。马哥慷慨解囊。

  第二天,赵某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经工商局核准,他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为500多万元,通过验资。

  几天后,赵某认为公司的事已办妥,便着手准备还钱给马哥。“公司账户上的钱,300多万元是个大数额,不能取现金,否则变成套现注册资金了。”赵某心中权衡一番,决定通过公司间往来款的形式,转给马哥。

  他分两次将300多万元转账汇入马哥的公司账户。这样一来,账面上变成了马哥的公司向赵某公司借款300万元,赵某事先跟马哥沟通过。此后,赵某陆续把钱还给马哥,马哥再让自己的公司还钱给赵某公司,账面上做成赵某陆续收回借出的应收款,慢慢把公司资金做平。

  然而赵某的如意算盘还未打成,就在公司账面还剩100余万元时,事发了。赵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借完钱后没几天就用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还给朋友了,账面上这个款项看起来是借给马哥公司,其实是为了掩盖还钱的事实。他要还自己公司资金的缺口,只不过现在把钱给朋友,让朋友公司还,绕了一圈。

  2012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赵某对抽逃出资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法院认为,赵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以予从轻处罚,根据赵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手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抽逃出资行为:(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公司临时借钱增资 大股东“策划”抽逃出资

稿源: 慈溪日报 2012-08-23 13:42:21

  

  股东出钱办公司,一旦这钱成为公司的资本,如果想要拿出来办私事,可要掂量掂量了,因为这是违法犯罪的事情。近日,市法院以犯抽逃出资罪,判处赵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2007年,赵某来慈溪后创办了一家公司。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多万元,股东为赵某夫妻,但赵某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

  2011年4月,该公司的一个证书到期了,需要重新办理。但国家出台了新政策,要办这个证,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0万元。赵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但他又不想放弃这个证书。同时这几年间公司的效益也还可以,正好趁此机会,更改公司的地域名字,便于扩展外销业务。

  几年下来赵某已有100多万元的积蓄,但要凑齐500万元,还有300多万元的差距。于是,他想到了朋友马哥(化名)。马哥家底颇丰,人也比较仗义,最主要的是跟赵某关系很好。

  赵某向马哥说了自己的困难,开口向他借300多万元,“暂借几天,等工商验资结束后归还。”赵某表示,不会借很长时间的。马哥慷慨解囊。

  第二天,赵某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经工商局核准,他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为500多万元,通过验资。

  几天后,赵某认为公司的事已办妥,便着手准备还钱给马哥。“公司账户上的钱,300多万元是个大数额,不能取现金,否则变成套现注册资金了。”赵某心中权衡一番,决定通过公司间往来款的形式,转给马哥。

  他分两次将300多万元转账汇入马哥的公司账户。这样一来,账面上变成了马哥的公司向赵某公司借款300万元,赵某事先跟马哥沟通过。此后,赵某陆续把钱还给马哥,马哥再让自己的公司还钱给赵某公司,账面上做成赵某陆续收回借出的应收款,慢慢把公司资金做平。

  然而赵某的如意算盘还未打成,就在公司账面还剩100余万元时,事发了。赵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借完钱后没几天就用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还给朋友了,账面上这个款项看起来是借给马哥公司,其实是为了掩盖还钱的事实。他要还自己公司资金的缺口,只不过现在把钱给朋友,让朋友公司还,绕了一圈。

  2012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赵某对抽逃出资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法院认为,赵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以予从轻处罚,根据赵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手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抽逃出资行为:(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