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从8月25日零时起,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每车次1元上调为每车次2元。
根据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制定的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6.02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达到或超过每升7.10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2元;达到或超过每升8.18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3元。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回落至上述价格标准以下并持续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标准,直至取消燃油附加费。
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从8月10日零时起上调了成品油价格,我市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升6.93元调整为7.24元,超过了每升7.10元,市出租汽车协会提出了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建议。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核准自8月25日零时起上调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标准由每车次1元上调为每车次2元。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要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收取燃油附加费时应当使用规范票据,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乘客如遇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规收费,可拨打“96520”或“12358”电话举报投诉。(宁波晚报 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俞仲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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