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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转融通”试点实施办法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7日正式发布。
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根据上述《办法》,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的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
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上交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当日有效,14:30前可以撤销;上交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申报当日有效,15:10前可以撤销。
《办法》规定,因出借人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出借人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的证券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出借人违反规定导致借入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借入人有权依法要求出借人赔偿。
非约定的证券出借交易采用集中撮合的成交方式撮合成交。约定的证券出借交易按约定的对手方撮合成交。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对接受的证券出借申报及证券借入申报按照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分别进行撮合,生成成交数据。
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收取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未支付借券费用或者未支付权益补偿的,应当与出借人协商债务清偿方式。
借入人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借入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权益补偿: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
在信息披露方面,每个交易日证券出借交易期间,上交所发布出借人非约定申报的即时行情;每个交易日开市前,上交所通过网站发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各期限档次的成交数量信息。借入人应当于每个月份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当月证券出借交易提前了结、展期、协商了结以及违约等情况;出借人、借入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证券出借交易出现异常时,上交所可以视情况暂停单只或所有标的证券特定期限或所有期限的出借。出借人存在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上证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证券账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采取限制等措施。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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