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新闻网讯(吴志庆 陈芝拼)8月19日晚,家住大榭开发区金海岸花园的周先生在榭南一家超市购买了3袋鄞州产的350克袋装、每袋标价55元的某品牌生核桃仁,当时也没有细看。回家拆开其中一袋包装时,发现袋内的核桃仁有霉斑,其中有部分的核桃仁还长了短短的毛,未拆封的两袋核桃仁,透过包装仔细鉴别后发现袋内核桃仁存在霉变问题。包装袋上标明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6月28日,保质期为6个月。于是周先生当晚拿着这三袋核桃仁和购物小票到该家超市交涉,要求现金赔偿,即按照“退一赔十”标准,退给周先生165元,再赔偿1650元。
该超市一女营业员查看后,确认核桃仁发生霉变,存在质量问题,同意退货,但她只同意赔偿300元,周先生表示不能接受。隔天,周先生找到该超市销售主管,不过她只同意退货款并以货款的3倍予以赔偿,然而周先生认为,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按照顾客的意愿进行赔偿。未能与店家达成赔偿协议后,周先生为此向大榭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
8月27日上午,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调解,周先生提出10倍现金的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工商人员劝导,该家超市经营者给周先生按照所销售货款165元的10倍1650元予以赔偿。
工商人员表示,目前一些销售问题食品的商家仅给予消费者退款或换货,逃避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商家索取赔偿金,金额为所付价款的10倍。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人身权益收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消费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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