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象山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将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对象和主要待遇政策与宁波市一致。
该《意见》将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全县非农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入学的未成年人。我县农业户籍人口中的被征地人员、土地流转人员可按上述4类人员分类,由个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二类是全县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技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在册就读的学生,对各类学生不限户籍,但不包括在职就读的学生。
缴费标准调整为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财政补助1000元,个人缴纳4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00元,其中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纳500元;婴幼儿每人每年800元,其中财政补助500元,个人缴纳300元;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财政补助160元,个人缴纳100元。 该《意见》规定,居民医保门诊纳入基金结报最高限额为年度3000元,居民医保规定累计3000元(含)以下部分,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30%,其他医疗机构4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的门诊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处方外配管理办法参照职工医疗保险执行。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住院医疗费纳入基金结报最高限额20万元。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累计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到2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由基金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不设定基金起付标准,医疗费纳入结报最高限额20万元。参保人员年度内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进行累计计算,累计在20万元(含)以下部分,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由基金支付70%,学生、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由基金支付85%。(记者罗旋通讯员李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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