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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失实博客 余姚判决全省首例博客名誉侵权案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8-30 10:15:2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讯 微博、博客的影响力正日益显现,利用这种网络平台散播对他人的不利信息,将构成侵权。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了全省首例因博客和微博引发的名誉侵权案,被告及其所在企业除被判决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被判在网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博文以消除影响。

  今年30岁的沈某是慈溪某五金公司负责人,其公司与余姚一家工具公司有业务来往。去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慈溪公司按约于去年3月交货后,向对方催讨货款,但因一个特殊的原因,余姚公司未及时交款。沈某认为对方有赖账行为,就于去年3月31日写了一篇题为《税务部门是老赖和骗子的帮凶》的文章,发表在百度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博客上。在文中沈某指名道姓地称自己被对方公司经理张某欺骗,并表示“这种垃圾企业信誉何在,迟早会倒闭。”由于微博的扩散效应,这篇博文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传开。

  事实上,去年6月10日,余姚的这家工具公司已将全部货款打到了对方的账户上,但沈某一直以为对方未付款,所以,这篇博文一直挂在网上未撤下。

  去年4月以后,工具公司的业务量下降,却不知原因何在。直到今年2月底,公司才知道网上有不利于公司及其经理张某的信息。

  今年3月,工具公司以沈某的网络博文内容失实,且以诋毁语言恶意攻击,致使公司商业信誉及其经理张某名誉严重受损,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沈某赔偿工具公司经济损失50.08万元,赔偿张某精神损害10万元。

  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的博文未全面、客观地载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及合同约定内容,使用了不当言辞,对工具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并确实在一定范围内使工具公司有了经济损失。此外,被告在博文中虽明确点明了张某的姓名,但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由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沈某及其五金企业需在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博客上发表博文,向原告余姚工具公司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昨天,被告向法院缴纳了赔偿款。(宁波日报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马宁)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发表失实博客 余姚判决全省首例博客名誉侵权案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8-30 10:15:20

  中国宁波网讯 微博、博客的影响力正日益显现,利用这种网络平台散播对他人的不利信息,将构成侵权。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了全省首例因博客和微博引发的名誉侵权案,被告及其所在企业除被判决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被判在网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博文以消除影响。

  今年30岁的沈某是慈溪某五金公司负责人,其公司与余姚一家工具公司有业务来往。去年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慈溪公司按约于去年3月交货后,向对方催讨货款,但因一个特殊的原因,余姚公司未及时交款。沈某认为对方有赖账行为,就于去年3月31日写了一篇题为《税务部门是老赖和骗子的帮凶》的文章,发表在百度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博客上。在文中沈某指名道姓地称自己被对方公司经理张某欺骗,并表示“这种垃圾企业信誉何在,迟早会倒闭。”由于微博的扩散效应,这篇博文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传开。

  事实上,去年6月10日,余姚的这家工具公司已将全部货款打到了对方的账户上,但沈某一直以为对方未付款,所以,这篇博文一直挂在网上未撤下。

  去年4月以后,工具公司的业务量下降,却不知原因何在。直到今年2月底,公司才知道网上有不利于公司及其经理张某的信息。

  今年3月,工具公司以沈某的网络博文内容失实,且以诋毁语言恶意攻击,致使公司商业信誉及其经理张某名誉严重受损,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沈某赔偿工具公司经济损失50.08万元,赔偿张某精神损害10万元。

  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的博文未全面、客观地载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及合同约定内容,使用了不当言辞,对工具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并确实在一定范围内使工具公司有了经济损失。此外,被告在博文中虽明确点明了张某的姓名,但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由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沈某及其五金企业需在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博客上发表博文,向原告余姚工具公司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昨天,被告向法院缴纳了赔偿款。(宁波日报 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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