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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登记 为何女儿没有使用权
稿源: 慈溪日报   2012-08-30 13:08:25报料热线:81850000

  2002年,老王和妻子阿菊(均化名)协议离婚的时候,把名下一间7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分给了阿菊。现在阿菊要求老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老王却予以拒绝。理由是,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登记,户内成员是共同的使用权人,当时签协议没考虑到两个女儿的权益,所以协议是无效的。阿菊却不以为然。

  近日,阿菊将老王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老王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变更手续。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协议有效,支持阿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

  缘起离婚

  房子分割引发纠纷

  老王1985年与妻子阿菊结婚,当时通过分户,从父母手中得到了一间占地70多平方米的农村住宅。婚后,夫妻俩在原有两间平房上面加盖了两间楼房,并生育了两个女儿,一家四口过着平淡的生活。但是两夫妻未能守住婚姻,2002年,因为感情出现裂缝,夫妻俩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将宅基地和两间两层楼房分给女方,两个女儿夫妻俩各抚养一人。

  因为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村里统一制作宅基地使用权证上,老王是登记的使用权人,而现在阿菊想要变更登记,需要老王协助。一开始,老王以原始的登记资料已遗失,需要先补办登记为理由拒绝。2009年重新登记并补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老王又找各种理由不予协助。

  法庭相见

  称为女儿争取权利

  在法庭上,老王则坚持认为一家四口人是这块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2002年夫妻俩签离婚协议时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侵犯了两个女儿的财产权利,所以协议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以建房用地审批表中登记的户内成员为准,结合分户、继承等情况综合认定。讼争的宅基地由被告老王的父母传下来,并且登记在被告的名下,应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婚后一家人只有这一块宅基地,但是登记资料里没有建房用地审批表,被告无法证明两个女儿对宅基地拥有共同的使用权。2002年的协议系被告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最后宣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刚知道判决内容时,老王表达了自己的疑惑:法律明明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登记的,为什么同为户内成员的两个女儿却没有使用权?

  法官释疑

  以建房用地审批表为标准

  面对老王的疑问,法官详细告诉了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反过来讲,农村宅基地应当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户内成员拥有共同的使用权。实际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情况多种多样,分户所得、继承所得、原始审批所得等等情况都有;而由于结婚、生老病死以及户籍转移等情况,户内成员也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为了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利益,也为了便于管理,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意义上的“户内成员”,而这个标准就是建房用地审批表。

  经过承办法官一番耐心解释后,老王才接受了判决。

  法官感言:户内成员对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宅基地不一定享有使用权,而是以建房用地审批表为准,这个标准也有值得完善的地方。当前,农村地区有很多老房子,由于年代久远和政策变迁,登记资料不完整的情况普遍存在,本案中的宅基地即是这种情况。一律以建房用地审批表确定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的范围,难免会有疏漏。而这些问题,有待立法和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登记 为何女儿没有使用权

稿源: 慈溪日报 2012-08-30 13:08:25

  2002年,老王和妻子阿菊(均化名)协议离婚的时候,把名下一间7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分给了阿菊。现在阿菊要求老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老王却予以拒绝。理由是,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登记,户内成员是共同的使用权人,当时签协议没考虑到两个女儿的权益,所以协议是无效的。阿菊却不以为然。

  近日,阿菊将老王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老王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变更手续。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协议有效,支持阿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

  缘起离婚

  房子分割引发纠纷

  老王1985年与妻子阿菊结婚,当时通过分户,从父母手中得到了一间占地70多平方米的农村住宅。婚后,夫妻俩在原有两间平房上面加盖了两间楼房,并生育了两个女儿,一家四口过着平淡的生活。但是两夫妻未能守住婚姻,2002年,因为感情出现裂缝,夫妻俩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将宅基地和两间两层楼房分给女方,两个女儿夫妻俩各抚养一人。

  因为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村里统一制作宅基地使用权证上,老王是登记的使用权人,而现在阿菊想要变更登记,需要老王协助。一开始,老王以原始的登记资料已遗失,需要先补办登记为理由拒绝。2009年重新登记并补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老王又找各种理由不予协助。

  法庭相见

  称为女儿争取权利

  在法庭上,老王则坚持认为一家四口人是这块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2002年夫妻俩签离婚协议时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侵犯了两个女儿的财产权利,所以协议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以建房用地审批表中登记的户内成员为准,结合分户、继承等情况综合认定。讼争的宅基地由被告老王的父母传下来,并且登记在被告的名下,应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婚后一家人只有这一块宅基地,但是登记资料里没有建房用地审批表,被告无法证明两个女儿对宅基地拥有共同的使用权。2002年的协议系被告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最后宣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刚知道判决内容时,老王表达了自己的疑惑:法律明明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登记的,为什么同为户内成员的两个女儿却没有使用权?

  法官释疑

  以建房用地审批表为标准

  面对老王的疑问,法官详细告诉了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反过来讲,农村宅基地应当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户内成员拥有共同的使用权。实际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情况多种多样,分户所得、继承所得、原始审批所得等等情况都有;而由于结婚、生老病死以及户籍转移等情况,户内成员也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为了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利益,也为了便于管理,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意义上的“户内成员”,而这个标准就是建房用地审批表。

  经过承办法官一番耐心解释后,老王才接受了判决。

  法官感言:户内成员对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宅基地不一定享有使用权,而是以建房用地审批表为准,这个标准也有值得完善的地方。当前,农村地区有很多老房子,由于年代久远和政策变迁,登记资料不完整的情况普遍存在,本案中的宅基地即是这种情况。一律以建房用地审批表确定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的范围,难免会有疏漏。而这些问题,有待立法和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