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安 绘
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中,人身损害赔偿是常见的纠纷。但不少原告、被告在赔偿数额中,“讨价还价”太离谱,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漫天要价与坐地还价
在人身赔偿诉讼中,经常出现一些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偏高,甚至有点离谱。许多原告的心态就是为以后双方的讨价还价预留出空间。
实际上,人身损害如何赔偿是有明确标准的,原告即使“漫天要价”,也得想出一些能摆得上台面的理由。鄞州法院民一庭法官缪苗分析称,其中最常见的理由与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身份认同有关。按照我市法院近两年在司法实践中所统一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受害人如果为农村户籍,只要其在城市居住满一年,同样可以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赔偿标准。一些原告实际上并不符合这个条件,但仍会坚持要求以城市居民身份获赔,这样,最后的赔偿结果与原先的诉请会有较大的差异。
另外,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额,根据相关法律,法院掌握的原则最高为5万元,但一些当事人会提出较高的赔偿诉请。对此,不但被告不认同,也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与此同时,被告会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请及其理由,提出各种相反的意见,千方百计减轻自己的责任。其中最常见的是在护理费用、误工损失等赔偿项目上,原告举证相对较难,受到被告质疑的可能更大。
适当退让可以避免僵局
几乎每一个调解都会出现讨价还价的情况,法院尽力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出现僵局,确保在案结后赔偿款实际到位,不少原告最后会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法院的建议,放弃一些权利,在赔偿数额上作比较大的让步。与此同时,法院也会要求被告作出明确承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赔偿款。而被告因为对方的让步,明显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即使拿不出钱,也愿意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进行赔偿。
但许多时候,由于分歧太大或其他原因,双方的讨价还价仍会失败。
8月1日下午,鄞州法院姜山法庭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为一个18岁的年轻女子家属,去年底,她被酒后驾车的李某撞伤成了植物人,家属提出了总计为200万元的赔偿诉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应在160万元左右。原告对李某的经济状况有所了解,其代理人透露,愿在赔偿数额上适当让步,但不能低于100万元,被告则表示自己能够接受的赔偿额最多为五六十万元。显然,双方之间仍存有较大差距。对此,法官表示,法庭将在庭审后再组织调解,如果双方最终的讨价还价没有结果,只能进行判决。这对双方都不太有利,被告可能被判决以法定标准进行赔偿,数额会超过100万元,而原告则可能遇到执行问题,因为判决后,被告肯定会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
法官强调,法院在主持调解时,仍会坚持尊重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原则,但最后是否达成一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态度。
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通讯员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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