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 陈振如 通讯员 马宁)因为身份证遗失,她“灵机一动”,借用同胞姐姐的身份证去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在涉及劳动补偿时,却遭遇了难题。近日,在市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来自湖北的裴女士与我市某企业达成一致,双方握手言和。
今年43岁的裴女士是2003年2月随在我市某卷尺厂上班的双胞胎姐姐来到我市务工的。经人介绍,她进入一家机械厂做操作工。当时,她的身份证遗失了,而签订劳动合同又必须用身份证。于是,裴女士借用了双胞胎姐姐的身份证去签劳动合同。
一直使用姐姐的身份证毕竟不太方便,每次去银行取工资,裴女士都得带上姐姐的身份证。2010年9月,裴女士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办理了工资卡,并告诉该厂负责人进行变更。此后,该厂按月往裴女士的新卡上发工资。
今年5月25日,因为厂里未给裴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她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缴2003年2月份至今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余元。
这时,该厂却一口否认裴女士的入职时间是2003年,认为她是2010年9月才到厂里上班的,只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余元。
双方因此对簿公堂。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该厂提供了之前工资发放的清单,上面签的名字确实是裴女士的姐姐;裴女士则找来工友证明自己是2003年开始上班的。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下,该厂一次性支付2万元经济补偿金给裴女士,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余姚日报 编辑:周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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