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改“拆迁”为“征收”后,房屋价值几何,不再以政府指导价为参照,而改由评估公司评估。这其中,评估的价格是否合理,最受被征收人关注。
那么,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市住建委新出台并于本月起正式施行的《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昨天给出答案:被征收人可以先要求评估公司进行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仍不认可,还可以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房屋评估结果至少须公示5天
新政策明确,今后本市范围内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价格均由评估公司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市征管办将每年公布一次全市评估机构目录———今年度的目录已经公布,全市共有30家评估机构入选。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该目录,自行协商选定评估公司;如不能协商选定,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最终选定的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评估公司应当在现场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向被征收人解释、说明初步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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