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本月起施行。被征收户如果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我市现有资质评估机构30家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从公开报名的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住建委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信用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根据今年4月市住建委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我市目前有30家符合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房屋评估机构这样开展工作
根据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如果被征收人不协助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也可以依据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资料,参照同区域类似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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