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复核如有异议可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相当于法律意义上的“终审”。也就是说,最后的房屋评估结果将以此为准。
东南商报 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吴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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