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与母亲离婚时,同意将仅有的一套房屋留给女儿。但父亲迟迟不愿搬离,使得与母亲同住的女儿只有长期在外租房。无奈之下,女儿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搬出自己的房子。昨日,江北法院判决了此案,支持女儿的请求。
父亲被判搬离女儿住房
2010年上半年,老李与妻子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那套房屋归女儿小末所有,双方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小末则由母亲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10年8月,小末根据民事调解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登记于小末名下。
但一直以来,老李仍居住在已属于小末的这套房屋内,虽然女儿多次要求他搬离,他仍拒不搬出。
今年5月,小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老李搬离房屋。
一直以来,老李都觉得女儿让自己搬出去的做法很不孝。虽然女儿还在读书,学费就是一大笔开支,都由前妻一个人负担,但他认为,小末是他的女儿,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自己住在女儿的房屋里无可厚非。他还认为,女儿拿着调解书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自己并不在场,这样办出来的房产证是无效的。
昨天,江北法院判定,小末是该套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老李长期占有,于法不符;在离婚后,老李对小末未尽抚养义务,而母女长期租房居住,如果老李继续占有房屋,于情于理相悖。因此,对小末要求老李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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