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继续占有房屋,于情于理相悖
江北法院法官认为:小末的母亲与老李的离婚调解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遵守并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其实质是一种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权利的赠与行为。小末根据调解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视为接受赠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也随之完成。老李关于小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其不在场因此房屋产权证无效的辩解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本应互相关心,和睦相处,父亲尽抚养义务,女儿尽孝顺之心,在父亲无处安身之时,女儿为其提供住所乃是慈孝应有之义,但被告尚未年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完全可依靠自己劳动解决住房以及其他生活问题,尚不具备要求子女赡养的条件,故原告无法定义务为被告提供住所。被告要求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本案涉讼房屋的先前赠与行为有其特定的背景,是以原告随母亲生活且被告不支付抚养费为对价的,如被告长期居住该房屋且不支付抚养费用对同样无房可住的原告及其母亲也有失公平。
本案中,父母将房屋赠与小末,并在赠与时承诺放弃居住权,但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亦并不能排除父母的居住权。老李作为小末的父亲,在尚未解决住房的情况下,可享有居住权,同理,母亲亦可享有居住权。但因夫妻俩已经离婚,同时居住已不现实。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诸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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