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报为市民介绍了普通房产离婚时该如何析产。近日又有市民询问,像安置房、经适房、房改房这些较为特殊的房产,离婚时又该如何认定、分割?
婚前房产,婚后被征用转化为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包含了补偿款和优惠价两层因素。补偿款是由被征收房屋转化而来,应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而优惠价是对人的安置,这种补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婚后所计算的人口确定,另一方也属于被安置对象,因此该安置房包含了另一方的因素,这部分优惠价的折价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调产安置时,因基于原拆除的房屋以及户籍登记人口两方面的因素进行安置,基于宅地上的房屋所获得的安置房应当归属原被拆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每个安置人口所享有的安置面积,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份额。
不满5年的经适房
经适房等优惠房,其购买、交易要受到诸多政府规章、政策文件的规范和约束,而且与个人收入、家庭居住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在实际析产中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
不过,一般会参考以下做法:
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即便是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的经适房;一方婚前申购的经适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
未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的经适房,不能按原购买价或是周边市场价进行简单分割。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也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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