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
真还不出,如何避免被刑罚?
“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中的当事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出于逃避的心理,习惯对银行的追逃避而不见,以为最多被银行起诉加收高额滞纳金,其实不然。”法官说,法院是否认定“恶意透支”,持卡人有没有还款态度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因为避而不见只会让人理解为持卡人想非法占有,正好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而恶意透支行为便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机关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一条杠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1万元(本金),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3个月内仍未归还,则构罪。可以看出2个关键性的标准是,“1万元”和“3个月以内”。
“如果持卡人出现还款困难,应及时向银行说明。如果发卡行已经进行了催讨,持卡人最好在3个月内,拟出自己的还款计划,尽自己可能还一部分钱。对于这种有意愿而暂时无能力还款的,法院更倾向于通过民事法律调解,而不会以刑法来量刑定罪。”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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