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答辩中指出,在给被告的旅游告知书中提到“游客要多注意四周的情况”,而且旅游合同中也告知了游客要保管好财物。在安全指示方面,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律及合同要求的告知义务。原告被抢劫属于难以预见的意外事件,被告的行为与被抢劫的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在变更行程之前,被告已征得团友的同意。
另外,被告应该退还原告多少旅游费,则成了双方另一个争论的焦点。
原告提出实际上只参加了前3天的旅游,旅行社需要返还剩余10天实际没有发生的旅游费用。
而被告表示,原告因为旅游证件的缺失没有参加7月1日至3日的土耳其行程,其余的旅游行程均已参加,因此他们只愿意退还这3天的相应费用1500元。
在辩论环节之后,法官询问原、被告的调解意向,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官表示将在原、被告进一步补充证据之后为双方进行庭外调解。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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