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高高兴兴去埃及、土耳其旅游,谁知途中遭遇抢劫,不得不中断旅游。回国后,受害者把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昨日,鄞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出游第三天即遭抢劫
受害者王阿姨(化名)与好友刘阿姨(化名)相约出国旅游。6月17日,两人跟宁波一家旅行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赴埃及、土耳其作13天游轮风情之旅,旅费为每人14800元。
6月24日,是王阿姨、刘阿姨跟团踏上埃及土耳其之旅的第三天。根据行程安排,上午的景点应该是埃及的“亚历山大图书馆”,下午的景点是“古海防堡”和“夏宫”,可是旅行社临时将夏宫之行提前到了上午。
到夏宫后,导游让团员们自由活动。就在大伙游玩拍照时,王阿姨身边突然停下一辆轿车,一男子伸手抢走了王阿姨的包扬长而去。
王阿姨说她包里有各种证件、护照、现金2万余元、苹果手机等,还有她一天也不能断的治糖尿病的药物。
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抢劫事件发生后,王阿姨在领队和当地旅行社的陪同下到埃及警察局报案,并到大使馆等部门办理补证手续。由于无法办理土耳其入境签证,旅行社让王阿姨独自先行回国。
回家后,王阿姨一纸诉状将该旅行社诉至鄞州法院。她认为遭受抢劫与旅行社未尽到义务有直接关系。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11384元,并赔偿其因抢劫而遭受的经济损失36000余元。
旅行社则反驳说,在旅游告知书中明确提到“游客要多注意四周的情况”,合同中也告知游客要保管好财务。原告被抢劫属于难以预见的意外事件。此外,在变更行程之前,旅行社得到了团友的同意。
旅行社表示,他们愿意将原告未完成的旅游费用按照实际损失退还给原告。最后,法官表示将在原被告进一步补充证据之后为双方进行庭外调解。(宁波日报 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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