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新闻网讯(通讯员黄宇)为逃避债务,王某将厂房低价转让给弟弟,企图瞒天过海,不料被债主陈先生发现猫腻。昨日,北仑法院支持陈先生的诉求,要求王某限期还款。
陈先生年近五十。2009年初,与他有生意往来的北仑某羊绒衫厂负责人王某向他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归还本金及利息,羊绒衫厂为这笔借款作了担保。还款日期到了,王某却称自己资金紧张,无力偿还。2009年底,陈先生将王某及该厂诉至法院,要求尽快偿还借款。案子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发现,王某确实因经营失败而破产,名下无财产,就连厂子也在起诉前转卖给了一家造纸厂。陈先生只好自认倒霉。
之后不久,陈先生听朋友说起这家羊绒衫厂仍在经营。他悄悄前去打探时,意外在厂外看见了王某的弟弟王君某,这让他深感疑惑。几番打探之后,他发现,王某的厂子竟转让给了王君某。
2011年底,认定其中必有猫腻的陈先生将该羊绒衫厂和造纸厂及负责人王某和王君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两厂间的转让行为,并要求羊绒衫厂为此前担保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在两厂之间是否存在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厂房这一焦点上争论不休。原告方表示,这一厂房在两年前曾抵押用以贷款,当时的抵押价为800多万元,而在抵押前一年,王某转让该厂房的价格竟只值300万元,显然不合理。被告方则辩称,厂房转让价格并非两人转让内容的全部,事实上,除了转让价以外,王君某还答应替王某偿还拖欠银行的600多万元债务,其总价已超过厂房实际价值。而且,转让厂房这件事发生在原告起诉之前,不是为了应对官司采取的权宜之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约定的转让款明显低于房屋实际价值,且转让款也并未实际交付。被告主张以代还银行借款作为对价,并为此提供了部分资金往来凭证,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双方资金的往来情况,并不能充分证明系支付房款或代还借款。法院没有采信两被告的抗辩理由。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9月13日,法院判决此案,在陈先生债权额范围内支持了他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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