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姐认为,自己平时骑电瓶车大多数时候仅限于近距离出行,也不怎么带人载货,电瓶车的最高驾驶里程数不应该下降这么快。为此,她向专卖店要求更换电瓶,但换完电瓶后商家始终不肯填写维修记录。
根据国家的三包规定,在保修期内,如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凭“维修记录”要求退换。专卖店不肯填写维修记录的原因正是在此。
最后,在高桥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专卖店同意在邓小姐的发票上注明电瓶的维修更换日期。
换新电瓶要在购买后15天内
5月,消费者葛先生在慈溪一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7月该车电瓶出现质量问题,店方免费进行了更换。又过了不久,更换后的电瓶再次出现问题,频繁出现的电瓶故障让葛先生心生疑虑。
不经意间他从一位知情人处得知,店方7月份为自己更换的电瓶非新电瓶。为此,葛先生找到店方进行交涉,未果后投诉至当地消保委。最终,在消保委的调解之下,商家同意为葛先生更换新电瓶。
保修期内商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的电瓶可以是旧电瓶吗?消保委工作人员查阅了2012年最新出台的《宁波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规定:自出售之日起15日内蓄电池不足规定容量90%的,应更换新电池。出售180天后按经营者的承诺期限实施免费重新配组维修或调换周转维护电池,重新配组后的电池容量应达到60%以上。换句话说,出售之日起15日后至180天内出现电瓶问题的,商家只要做到更换后的电池容量能达到60%以上即可,对电池新旧与否未做规定。而且据笔者了解,现在很多电瓶车行都是按照厂家和商家的内部规定来决定调配新电瓶或旧电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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