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名屠夫私自将收购来的病猪、死猪屠宰后卖给小贩做香肠,被江北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刑1年。
王某,48岁,宁波人。10多年前,他就杀过猪,是个有经验的屠夫。
今年3月,他重操旧业,借用了某塑料制品厂的加工店作为屠宰场。
不久,周围邻居发现,王某杀猪有个特点,他杀猪时总是关上门,杀完处理好后,才把这些猪肉卖给小贩做香肠。
必须关上门,是因为王某批发给小贩的“食用猪肉”都是自己从一些养殖场收购来的病死猪。
王某交代,收来的以咬伤的、残疾的猪居多,有30多头;生病的、快要死的也有10来头。
王某从养殖户那儿以4元/公斤购进,死掉的还要再便宜几角,经过自己暗中处理,以批发价6.5元~7元/斤卖给四川小贩熊某,牟取暴利。
而那些养殖户们为了减轻损失,一有病死猪,也常常主动地打电话联系王某,让他来收购。
今年6月25日,王某在江北区金山路与江北大道交叉路口准备丢弃猪内脏等废弃物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后来,警方又在他位于洪塘街道塑料制品厂的加工点内查获病死猪肉676公斤。经检测,从猪内脏内检出猪蓝耳病病毒。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病死猪实用安全性的鉴定意见中指出,病死猪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有害有毒物质,有些目前甚至还无法检测出来,危害巨大。
对此,江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扣押的病死猪肉及内脏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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