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要求重做楼梯获支持
今年6月,洪小姐分析损失后,再次起诉要求房产商按照样板房对楼梯修改重做。此外,她因所购房不合自己要求,只得另租办公地点,装修也花了钱,要求房产商赔偿她的租金及装修损失总计7万余元。
虽然房产商认为洪小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她另租房屋的装修费更与他们无关。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楼梯的形状、布局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房产商交房时的楼梯与样板房不同,构成违约,洪小姐有权要求修理、重做。
同时,法院认为洪小姐另租的房屋与原先购买的房子缺乏可比性,最终按与洪小姐同一楼盘的类似房屋同期租赁价格,并结合她的租赁时间,酌情认定她应得赔偿的租金为每月2500元。
近日,江东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商对洪小姐所买房屋的楼梯,按照样板房楼梯的布局、材料进行重做,并赔偿洪小姐租金损失3万元。据悉,房产商对判决不服,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日报 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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