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买来新车当晚就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车主所购保险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绝赔偿。车辆保险出现“真空期”,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有据?近日,鄞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买来新车当晚撞伤人
去年3月3日,杨先生(化名)贷款买了一辆价值65800元东南菱悦汽车。
贷款公司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当日下午,杨先生去汽车公司提车,发现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间不是即时生效,而是次日零时。
汽车公司业务员小王立即与该贷款公司取得了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生效时间更改为即时生效,遭到拒绝。小王于是拿出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让杨先生在上面签了字,随后将车辆交给杨先生。
不料当晚7时左右,杨先生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行人李女士(化名),导致李女士多处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事后,李女士将杨先生诉至鄞州法院。
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保单未生效
去年5月18日,鄞州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李女士55000多元。但杨先生拒绝赔偿。不久后,李女士再次向鄞州法院起诉,并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杨先生和汽车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三名被告各执一词。杨先生称,提车时业务员只是让他在文件上签名,并没有告知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及签名的法律后果,故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对本起事故都负有赔偿责任,其中汽车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汽车公司则认为,杨先生与汽车公司之间属于车辆买卖关系,汽车公司已经履行了车辆交付和风险告知义务,不存在其他法定义务。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2011年3月3日19时,根据杨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当时交强险并未生效,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车投保当日出车祸 格式条款"零时起保"遭否决 2012-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