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提的新车,当晚就出了车祸,鄞州的杨先生的提车经历就是一出悲剧。由于保险合同上约定“次日零时起保”,保险拒赔,杨先生被伤者告上法庭,索赔20余万元。近日,鄞州法院判决此案。
下午提车当晚就出车祸
去年3月3日,杨先生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订购了一辆东南菱悦汽车。杨先生向一家贷款公司申请了按揭贷款,当日上午,这家贷款公司作为宁波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
当天下午,杨先生去提车,汽车公司的员工发现保险单上的保险不是即时生效,而是次日零时起保。工作人员立即跟帮忙办理保险的贷款公司取得了联系,要求保险公司更改保险生效时间,却被拒绝。
于是,汽车公司要求杨先生签一份《风险告知书》,约定“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才肯交车。
“反正就几个小时,不至于那么倒霉吧。”杨先生爽快地签了字,把车开走了。
不料,当晚7点左右,杨先生开车上路,一不小心撞到了路人李女士。李女士多处骨折,住院3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
新车投保当日出车祸 格式条款"零时起保"遭否决 2012-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