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在法律对劳动权益的保护越来越严密的背景下,少数企业也在千方百计动脑筋、想对策,企图规避法律风险和自身责任。近日,镇海法院对一起劳动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起案件中的原告,以承包协议的名义,替代双方之间本应签署的劳动合同。
本案当事人曾某来自安徽,去年年底,他经人介绍到宁波某运输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曾某按对方的要求签署了一份协议,其大致内容为: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货车承包给曾某经营,但曾某不需要支付承包费,货车的所有运输业务皆由公司安排,曾某不能自行在外承接非公司安排的运输业务。同时,曾某必须按照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里,保质、保量地将货物送达目的地。货车运输的成本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均由运输公司承担,曾某的报酬以车辆每月所产生的利润作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由公司发放。
从这份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完全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但奇怪的是,运输公司却以“汽车承包协议”的名义要求曾某签署。
曾某虽心存疑惑,但一打听,公司其他人的协议也都如此签订,便没有提出反对。
今年5月,在一次由公司安排的运输过程中,曾某脚部受伤。如果按照正常的劳动关系,曾某显然属工伤。但当他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时,却遭到拒绝,公司称双方之间只存在车辆承包关系,没有劳动关系。至此,曾某才明白公司为何要与他签订承包协议。镇海区劳动部门对此作出仲裁,认定运输公司与曾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需对曾某的受伤承担责任。运输公司不服此裁定,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运输公司与曾某签订的是“汽车承包协议”,但在日常工作中,曾某需要按照公司安排的时间、地点装货,并且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这表明其工作完全接受运输公司的安排与管理,双方具有一定的人身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此外,曾某驾驶的车辆,其运输业务都由公司联系,车辆经营的收益也由公司直接收取,车辆的日常成本开支均由公司承担,这表明运输公司完全掌控了该货车的经营权,不符合一般承包合同关系中承包人自负盈亏、享有自主经营权的特征,证明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承包关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原告以承包协议的形式代替劳动合同,目的就是想逃避法律责任。从表面上看,企业似乎省去了用工负担和对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的负担,但事实上,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仍无法逃避相关责任。而且,由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其承担的经济责任、法律风险可能更大。(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万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