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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司法鉴定机构的伤势鉴定法院为何不采信?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0月08日 09:3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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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被人打伤的老张自己委托民间司法鉴定机构做了一份伤势鉴定,要求严惩打人者。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案件的伤势鉴定应由侦查机关委托,老张这份费时费力费钱的鉴定不具备证据资格,不能被采信。

  外地人老张在宁波市区开了一家玉器店。去年1月,顾客丁女士到老张的店里买了玉器后,因怀疑玉器有假要求退货,老张不肯,双方发生纠纷。

  丁女士的朋友周某得知后,叫了3个朋友决定“教训”老张。去年4月10日晚上9点多,老张关店门打烊时,周某带着朋友冲向老张,用刀将老张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很快将周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对老张的伤势做出“轻伤以上”的初步检验意见。因公安机关未将买玉器的丁女士也抓起来,老张感到很气愤,就回老家找了一家民间司法鉴定机构。该机构为老张做出了“重伤乙级”的检验鉴定意见。 如果重伤的指控成立,则被告人周某等人一般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某的律师向法院提出,该伤势鉴定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主要理由之一是该鉴定是被害人自己委托,而不是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不具有证据的资格。

  法院经延期审理,最终排除重伤鉴定,而根据公安机关的补充材料,认定老张的伤势为轻伤,且考虑到被害人已经获得赔偿并表示谅解被告人,对周某等人判处缓刑。(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思文)

  ■专家点评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湖海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作为一种侦查措施,鉴定是由侦查机关委托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法条里的“指派”,一般是指侦查机关系统的内设鉴定机构,而“聘请”则通常针对经侦查机关委托的侦查机关系统之外的鉴定机构,如民间鉴定机构。当然,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依法重新鉴定。

  本案中,被害人私自委托民间司法鉴定机构,并无法律依据,所得的鉴定结论虽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认可,但并不能得到法院的采信。

  编辑: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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