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对改制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已委托市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精简人员,参照低保标准全额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补助额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给予补足。
对符合《浙江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公死亡的机关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补助89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补助690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其中,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发1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250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390元。补助标准按上级相关政策实行动态调整。对改制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已委托市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职工遗属和企业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在改制后亡故所新产生的无生活费来源且改制时已明确可按月享受的遗属,参照低保标准全额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其中对生活困难补助费已作一次性补偿处理的人员除外。
对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父母死亡的0-18岁儿童(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在福利机构养育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0%的基本生活费救助;社会散居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60%的救助。
实行价格补贴
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并高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时,对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散居孤儿、农村“三老”人员、享受重残低收入补助金人员、困难职工、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实施食品价格补贴。
当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且低于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涨幅时,按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规定的办法对困难群众(对象同上)实施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当省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低于3%时,不再发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补贴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不同对象同一人员不能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