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一纸箱厂因冒用他人企业名义订立欺诈合同,被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
不久前,工商余姚分局丈亭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丈亭镇的余姚某纸箱厂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厂办公室的桌上有7份生产加工合同,合同上的供方都是宁波众品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而不是余姚某纸箱厂。执法人员要求该厂提供相关许可文件,但该厂未能提供,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欺诈合同。经查明,该厂未经宁波众品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擅自以宁波众品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他人企业签订纸箱生产加工合同,为他人提供包装纸箱,至案发时共签订合同7份,非法经营额达7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订立行为,工商余姚分局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厂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通讯员张松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