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
昨天案件判决,但李某并没有到庭。
江东法院认为,首先,李某在医院就诊过程中,他妻子故意向医生隐瞒有关交通事故情况,说明事有蹊跷。凌晨四五时左右他出院,完全具备了报警或到案条件,他明知已离开事故现场长达四五个小时,应该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警或到案,但迟至上午9时左右,他才由其妻子前去江东交警大队,其行为已构成具备报警和到案条件而未及时报警或到案,应认定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虽然李某是因受伤被人带至医院,但在其具备报警和到案条件后未履行该项义务,客观上已产生了逃离事故现场的后果。
其次,在交警明确告知李某处罚结果,但他在笔录中未表异议,并表示不需要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因此,交警据此认定李某实施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并无不当。
昨天,江东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