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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公墓价格管理新规 墓位定价利润不得超15%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1月28日 11:3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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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出台《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公墓使用价中利润不超过成本的15%,基本服务收费由政府定价。据悉,这是省内首个对公墓价格和相关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具体规范的规定,该通知将从下月起正式实施。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公共墓地墓位使用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基本殡葬服务依照成本定价,保障群众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放开部分特殊需求的公墓服务收费,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对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依成本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确定。对其他经营性质的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限制经营利润,由公墓单位自主确定价格,实行备案管理。对所有公墓基本服务项目审核成本,采取低收费政策,实行政府定价。对属于市场调节的具有特殊需求的公墓特需服务收费如代客祭扫等,实行价格备案管理。

  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公墓经营单位通过标价签、标价牌、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实施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一费清制度,公墓进(退)穴费以次计收,为一次性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收费;日常维护费按年为计费单位收取,每期收取最长不得超过5年。明确公共墓地墓位使用价格构成中的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位建设费用、墓区附属配套设施费用和公墓管理费用等,杜绝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解读

  公共墓地价格这样定

  乡村公益性墓地、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确定,作价公式为:使用价格=成本。有民营资本参与投资的,按民营资本的投资比例可加计不超过10%的利润确定。

  其他公墓墓位的使用价格,根据成本加计税金和不超过15%的利润,由公墓单位自主确定,报县(市)区价格和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和其他公墓需设个性化墓位的,其个性化墓位比例分别不超过该公墓墓位总量的10%和15%,其墓位使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公墓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个性化墓位是指由公墓单位根据用户的特殊需求单独设计和专门定制的墓位。

  公墓单位不得超面积建造墓位或超标准树立墓碑。在销售墓位时须与用户签订《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为公共墓地用户出具墓位使用证作为用户使用墓位的法定凭证。

  公共墓地墓位使用价格构成中的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位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林地费用)、墓位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附属配套设施费用(公墓配套的道路、墓区绿化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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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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