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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如何处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1月28日 15:00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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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叶女士与杨先生在2011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由叶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杨先生于每月10日与25日可以探望儿子两次。但从2012年2月起,叶女士总是以各种理由制造各种麻烦,拒绝他见儿子。杨先生非常伤心,又万分懊恼。婚姻不在了,亲情还在,可长时间见不到儿子,百般无奈的他该怎么办?

  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陈金林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杨先生在叶女士拒绝他探望女儿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王女士拒不配合,法院可以对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王佳唐亮)

编辑: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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