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成用户不愿改
虽然一些用户家中的煤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虽然身边有许多惨痛的灾难发生,可是,对于市燃气公司的安检和安检后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少市民仍认为是“添烦”,并且置若罔闻。
安全意识淡薄已成为安全用气的拦路虎。
兴光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宁波使用管道燃气的家庭,公司每两年要进行一次入户安检,如果发现不规范用气,会发一张告知书,建议整改。接到违章整改通知单和安全隐患告知书后,用户需自行整改,对需改管道的则应到兴光燃气公司客户中心申请改装。
但是,眼下这项工作困难重重。今年,有1.5万户无法入户安检,有近2000户管道气用户因各种原因多次拒绝安检,部分用户甚至多年从未进行过一次安检。
去年一年,兴光燃气集团共发出的5.5万份隐患告知书中,愿意主动配合整改的不到10%左右。
“作为企业,我们发现安全隐患后只能提醒整改,却而不能强制要求。”兴光燃气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对这些用户的情况很担心,但也很无奈。而且管道属于用户自有产权,整改需要用户自己负责。
“提高安全用气意识是一种公德。燃气一旦泄漏爆炸,不仅会给自身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还会给周围邻居带去灾难。”
需要提醒的是,去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后,因用户自己原因导致的燃气事故,用户将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甬上资深律师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用户的责任,第十九条划清了责任界限,第十七条规定了燃气集团的义务只是“指导”和“检查”。“如果因用户自家设备没管好而出事,那么用户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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